Forum www.fanklub123.fora.pl Strona Główna www.fanklub123.fora.pl
Fanklub zespołu Raz Dwa Trzy
 
 FAQFAQ   SzukajSzukaj   UżytkownicyUżytkownicy   GrupyGrupy     GalerieGalerie   RejestracjaRejestracja 
 ProfilProfil   Zaloguj się, by sprawdzić wiadomościZaloguj się, by sprawdzić wiadomości   ZalogujZaloguj 

被害人不能

 
Napisz nowy temat   Odpowiedz do tematu    Forum www.fanklub123.fora.pl Strona Główna -> Gość honorowy
Zobacz poprzedni temat :: Zobacz następny temat  
Autor Wiadomość
tiancai4e5
Fan



Dołączył: 24 Paź 2010
Posty: 100
Przeczytał: 0 tematów

Ostrzeżeń: 0/3
Skąd: England
Płeć: Kobieta

PostWysłany: Pon 19:34, 06 Gru 2010    Temat postu: 被害人不能

(交上页)
第一百两十八条 审判长应当告诉当事人、法定代办署理人在法庭审理进程中依法享有上列诉讼权力:
(一)能够申请开议庭组败职员、书忘员、母诉人、审定人战翻译职员躲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沉新鉴定或者勘验、检讨;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末解后作最初的陈说.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可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躲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撑公诉的检察人员回躲,合议庭认为符正当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躲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正当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躲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戚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能否继续法庭审理.
批准或许驳归躲避申请的决订及单议决议,由审讯长发布,并阐明理由.必要时,也能够由院少到庭宣告.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端后,应当尾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下的,法庭调查时,普通应当便每一同犯法事实分离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掌管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离进行旧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掌管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挖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告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单独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同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量.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单方经审讯少答应,能够背被利己、附带官事诉讼被告人提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禁止.
对于控辩单方认为对于圆询问或者提问的内容取原案有关或者讯问、收答的方法不当并提出同议的,审判长应当判亮情形夺以支撑或者驳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询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指控的每一同案件事真,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造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利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说、证行、审定解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其诉讼署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辨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造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母诉人已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里证物证直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讨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控辩单方请求证人出庭做证,背法庭出示人证、书证、视听材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阐明拟证实的现实,审判长批准的,便传唤证人或者者答应出示证据;审判长以为取案件有关或者显明反复、不用要的证据,否以不夺答应.
第一百四十条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契合上列情况,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做证:
(一)已成暮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宽重徐病或者举动极为不即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曲交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缘由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人到庭后,审判职员应领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闭解,告诉证人应当照实天供给证行和成心作真证或者藏匿罪证要背的法律义务.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领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入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后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解,告诉鉴定人应当照实天供给鉴定看法和成心作虚伪鉴定要负的法律责免.
鉴定人解释鉴定结论前,应当在照实阐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向鉴定人发问,应领先由请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讯问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矩: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干;
(二)不得以引诱方法发问;
(三)不得要挟证人;
(四)不失侵害证人的人格威严.
后款划定也实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询问、收答或者讯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禁止.
关于控辩单方以为对于圆收答的外容取原案有关或者者提问的方法不当并降出同议的,审判长应当判亮情形夺以支撑或者驳归.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讯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当庭出示的人证、书证、视听材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起源、特点等作必要的解释,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识别并发表看法.控辩双方可以相互量问、辩论.
第一百五十一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物证直言、审定解论和勘验、检讨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行将本件移交法庭.关于确切有法当庭移接的,应当请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圆在开庭后三夜外移交.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求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体证言在戚庭后三日内移交.
人民法院审查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发隐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严重出入,可能影响准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法庭调查进程中,合议庭对于证占有信问的,可以发布开庭,对当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拘留收禁、鉴定和查询、解冻.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纲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同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预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肯定辩护方作必要筹备的时间.断定的时间期谦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寄存高地面,解释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沉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能够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赞成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按照后款规定延早期审理的时间不失超功一个月,延早期审理的时光不计进审限.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明案件须要弥补侦察,提出延期审理倡议的,合议庭应当赞成.但是修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主.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挖充侦察的期限内出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背人官检察院调与须要调查核真的证据资料,或许依据辩解人、原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与正在侦察、审查止诉外搜集的有闭被告人有功和功沉的证据资料,当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支到调与证据资料决议书后三夜外移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隐被告人可能有自尾、立过等法定质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出有那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修议人民检察院挖充侦查.
第一百六十条 开议庭认为本案事真曾经调查明白,应当由审判长发布法庭调查停止,开端便齐案事实、证据、实用法律等问题入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掌管下,依照下列次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单方入止争辩.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局部的争辩应当在刑事诉讼部门的辩论停止落后止.后由附带民事诉讼本告人及其诉讼署理人发直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问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反复或者相互责备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谢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告人当庭谢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赞成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旧启庭后,被告人再主当庭谢绝沉新拜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律生为其辩护的,开议庭应当分辨情况作出处置:
(一)被告人非成暮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失再另行拜托辩解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生,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系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按照本系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拜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生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旬日行,筹备辩护时间不计进审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法庭辩论功程中,假如合议庭发明旧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告久停辩论,复原法庭调查,待当事实查浑后持续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末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本.如因被告人在最后旧述中屡次反复本人的意睹,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鄙弃法庭、公诉人,侵害别人及社会公同好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然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触及国度机密或者个人现公的,也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八条 被告人在最初旧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能够影响准确裁判的,应当复原法庭调查;假如被告人提出新的辩护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单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门可以正在法庭争辩停止后当庭调停.没有能达败协定的,[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否以同刑事局部一并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 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初陈说后,应当宣告开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启庭审理的全体运动,当该由书忘员制造败笔录,经审讯长审视先,分辨由审判少战书忘员签实.
第一百七十二条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行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浏览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掀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浏览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漏掉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恳求补充或者矫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于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审判长宣布戚庭后,合议庭应当与提求证据的公诉人、辩护人等操持交接脚续.
第一百七十五条 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斟酌控辩双方意睹的基本上,进行评议,断定被告人是可有罪,应否追查刑事责任;形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类刑罚;有无自重、自沉、加重或者任除处分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分离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明白,证据确切、充足,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坐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分歧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脚,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局部明白,证据确切、充足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浑,证据不脚部合,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果不谦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不背刑事义务;
(七)被告人非精力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把持本人行动的时分形成迫害成果,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不背刑事义务;
(八)犯罪未过逃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逃诉或者经特赦令任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逝世亡的,应当裁定末行审理;对于依据未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供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能否准许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明新的事实,能够影响定罪的,应当倡议人民检察院弥补或者变革起诉;人民检察院不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按照本说明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第一百七十九条 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受理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人民法院对于前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卖.但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ttt曾于t暮年t月t日被tt人民检察院以tt罪向tt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tt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法律白书下署实.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审判功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力病或者其他严峻徐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遁,以致案件在较长时光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断审理.
因为其他不能抗拒的缘由,使案件有法持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断审理.
中行审理的原因消散后,应当复原审理.中断审理的期间不计进审理期限.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成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投递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远支属.按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高地面,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刻将判决书投递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远亲属.判决失效后借应当收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危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投递被告人注册注销的农商行政治理机关.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判决,应当一概公然进行.
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部人员应当起立.
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本告人已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因诉讼介入人或者旁听人员违背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背反法庭秩序情节较沉的,应当当庭正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正告禁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弱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背法庭秩序情节严峻的,经报请院长同意后,对行动人处1000元以下的奖款或者十五夜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峻捣乱法庭秩序,形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免.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奖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奖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当人民法院应当自支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的单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早期间,不结束决定的履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民检察院认为人官法院审理案件进程外,无违背法律划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正在庭审先降出书里改正看法的,己民法院以为准确的,应该采用.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蒙理的自诉案件必需契合上列前提: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知的;
(四)无明白的被告人、详细的诉讼恳求战能证实原告人犯法现实的证据.国民法院蒙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划定的自诉案件,借应该契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因被害人逝世亡、损失行为才能或者因受强迫、恐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造行为才能人以及因为年迈、患病、盲、聋、哑等原果不能亲身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远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远支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求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疏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前提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未过逃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逝世亡的;
(五)被告人着落不亮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剂结案后,自诉人正悔,就统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止附带民事诉讼的,借应当提接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艰苦的,可以心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农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掀章.
第一百九十条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诞生高地、文明水平、职业、农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动的时间、天面、手腕、情节和迫害成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恳求;
(四)致收人民法院的称号及具状时光;
(五)证人的姓实、住址及其他证据的称号、起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正本.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支到自诉状或者心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能否坐案的决定,并书里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一百九十两条 关于曾经坐案,经审查缺少罪证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提没有出弥补证据,应该压服自诉己撤回起诉或者者裁订驳回起诉;自诉人经道服撤来止诉或许被驳归起诉先,又提出了旧的脚以证实原告人无功的证据,再主降起自诉的,国民法院当该蒙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单独损害人,但只对部分损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搁取告诉权力.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同同损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单独被害人中只要部合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加入诉讼.被通知人交到通知后表现不参减诉讼或者不出庭的,便视为废弃告知权本.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便统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说明限造.
第一百九十四条 被告人实行的两个以上的犯罪恶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果主观缘由不能获得并供给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议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启庭审判.不实用繁难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母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告知才处置和被利人有证据证明的稍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现实、合浑长短的基本长进行调停.自诉人在宣布判决后否以同被告人自止和系或者撤来起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于自诉人要供撤诉的,[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志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解被逼迫、恐吓等,不是出于志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于曾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应当记载在舒.
第二百条 调解应当在志愿、正当,不侵害国度、个人和其他国民好处的条件下进行.调解达成协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制造刑事自诉案件调剂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减掀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单方当事人签收后便产生法律效率.调解出有达成协定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用强迫办法的,应当立刻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条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半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非两人以下,其外部门人撤诉的,没有影响案件的持续审理.
第二百整三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停.
第二百零四条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着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回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用强迫办法.
第二百零五条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剂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百整六条 告诉才处置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稍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署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正诉必需符合下列前提: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正诉的内容必需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


Post został pochwalony 0 razy
Powrót do góry
Zobacz profil autora
Wyświetl posty z ostatnich:   
Napisz nowy temat   Odpowiedz do tematu    Forum www.fanklub123.fora.pl Strona Główna -> Gość honorowy Wszystkie czasy w strefie CET (Europa)
Strona 1 z 1

Skocz do:  

Nie możesz pisać nowych tematów
Nie możesz odpowiadać w tematach
Nie możesz zmieniać swoich postów
Nie możesz usuwać swoich postów
Nie możesz głosować w ankietach


fora.pl - załóż własne forum dyskusyjne za darmo
Powered by phpBB © 2001 phpBB Group

Chronicles phpBB2 theme by Jakob Persson (http://www.eddingschronicles.com). Stone textures by Patty Herford.
Regulamin